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促使他们在科研工作中开展创新研究,迅速成长为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共同资助。

第四条 基金资助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基金资助的评审、经费管理及资助绩效等工作。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基金资助为定额资助,一般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面上资助是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资助比例一般为当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从事基础研究、原始性创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艰苦边远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特别资助是给予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入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创新研究,激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基金会根据博士后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经商有关部门同意,调整和完善资助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年度资助计划和年度资助指南,对基金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基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助计划,编写年度资助指南,组织基金资助评审等工作,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资助计划、资助指南和工作报告,签署基金资助有关文件。

年度资助指南应当在每年基金资助申报开始前 30 日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秘书长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由基金会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设站单位在基金资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为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

(四)管理基金资助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基金资助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委托军队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展军队系统基金资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有进站意愿的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申请人为申报项目的唯一承担人。

每站同类资助形式只能获得一次。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在国(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应当以年度资助指南为基础确定申报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年度资助指南要求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材料。年度资助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作出如下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资助经费全部用于与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申请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设站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资助指南要求。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学科分组。一般采取专家通讯评审,根据需要,也可采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是申请人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或博士期间指导教师的;

(三)评审专家主动申明回避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不得获得资助;已经获得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评审结果公布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定额标准及时办理资助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对资助经费单独立账,代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在上述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由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统筹使用,其中,劳务费的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须认真审核资助经费支出情况。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应当收回基金会,由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设站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基金会。资助经费结余部分收回基金会,用资助经费所购固定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Fund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及资助编号。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报告。设站单位应当每年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报告。基金会对基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设站单位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设站单位和获资助研究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申报系统,方便申请者填报。基金会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的监督。基金会依照本办法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现行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