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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6-09-06浏览:47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江苏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
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促进产学研结合,造就创新人才。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
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
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
,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
内,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可以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
士后研究人员和聘用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设有创新基地
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在区域性创新基地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经省人社厅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机构称为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分站(以下简称基地
分站),设有基地分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分站单位。

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
简称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在创新基地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
称兼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产业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人社厅是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和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
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三)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国
家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和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四)负责创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审批或撤销等事宜;

(五)负责省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评审和审批等事宜;

(六)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等活动;

(七)指导江苏省博士后协会开展工作;

(八)协调处理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负责
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承担如下职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
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筹措博士后工作经费、匹配国家和省博士后资助经费、培训管理
人员等事宜;负责审核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设立资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开展其他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博
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博士后工作配套政策,按上级主管部
门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申报、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指导和协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设站、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应当专门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
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和产业博士
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设立

第九条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
的统一部署,受理在苏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在组织考察和评议后,提出初审
意见,报人社部审批。

流动站、工作站增设工作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工作站一般从开展博士后工作成绩优异的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十条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未设立工作站
的,可申请设立创新基地,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
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
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
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创新基地。

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同时申请设
立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第一款前三项的要求。

创新基地增设工作一般每年审批一次;申请增设基地分站的材料常年受理,一般每半
年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审批创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程序是:由拟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提出申
请,市人社局组织考察和初评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
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其他工作站应
与相关学科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创新基地应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人员;对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
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创新基地可以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从事技术创
新工作。

第十四条各市和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拟
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按要求向省人社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和聘用产业博士后
人员的计划。

第十五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
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
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除特殊情况并经省人社厅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
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做产业博士后的人员需征得所在设站单位的同意,在职人员还需征得工作单位或
其所在部队的同意。

第十六条申请到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和技术创新工作的
人员,应当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
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
,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或聘用意见。

第十八条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审核后需报省人
社厅复审。由省人社厅复审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
备案。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办
理进站手续。设站单位按季度将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创新基地招聘产业博士后人员、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后,须及时
将有关人员聘用或进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
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产业博士后人员签订有关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基地)工作(聘用)期限
、研究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
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创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创新基地确定好博
士后研究项目及招收人员等工作。工作站、创新基地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
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作站、创新基地应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目标,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和使用
,以及科研项目的转化等问题与流动站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流动站应加强对联合招收工作
的服务,降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成本,通过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联合,建立合作研究
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对申请
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和产业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创新
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
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基地和基地分站单位具
体负责。

流动站设站单位和各市人社局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上年度博士后工作
总结和本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省人社厅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
续。

第二十三条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
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基地分站)选派
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流动站或工作站单独招
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也要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人员的学术(项目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四条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应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
,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五条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
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基地)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
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
解约。博士后人员期满准予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
、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根据需要,可送交相应专业技术资
格委员会评审。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以工作站、创新基地为主,由联合
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产业博士后人员在创新基地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
。备案手续由设基地单位按市人社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产业博士后人员由设基地单位按聘用协议的有关要求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流动站设站单位、市人社局应分别对流动站和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
后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人社厅将不定期对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博士后考核
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各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
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本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
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
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
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
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聘用)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
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人社厅

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
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
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
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
送国家图书馆(涉密除外)。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
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创新基地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设基地单位应及时
将其有关出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
备案。

产业博士后人员聘用期满,设基地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
等进行评定。评定意见须送市人社局和产业博士后人员在站单位备案。市人社局每半年将
本地区聘用期满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评定意见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
主择业。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
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设站(基地)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苏工作。

第三十八条设站(基地)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
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
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
按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
政策。

第四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省工作的,凭省人社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
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区)工作的,由省
人社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市、区)、军队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出站到本省工作
的,凭人社部或有关省(市、区)、军队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省人社厅协助办理相
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
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
位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基地分站)须按规定
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
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基地)单位自筹
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设站(基地)单位自
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省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人社厅管理,
用于招收省资助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自筹经费招收博士
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突出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
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
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
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
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
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
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省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主要用于择优资助在站博士
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其经费源于省财政划拨的省博士后科研经费专款,由省人
社厅管理。列入本计划的博士后项目除省财政拨专款资助外,各地人社局和设站单位应按
一定比例匹配经费支持。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省设立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在站企业博士后人员为资助对
象之一,择优资助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从事重大项目研发的企业博士后人员。对列入本
计划的企业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其中省级财政
给予每人15万元,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配套资助。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委
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设站和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对国家、省和地方划拔的博士后资助经
费须设立专项会计项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评估

第四十八条省人社厅按照人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省实际,
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社部。根据评估结果,省人社厅对
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
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社部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创新基地的评估办法,各市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负
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创新基地的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社厅。根据评估结果
,省人社厅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创新基地进行表彰,并优先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五十条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
省人社厅通过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各地人社局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考核、表彰等工作,
对优秀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
助。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
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
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522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
作暂行办法》和20081117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
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