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关于对《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新聘用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字发[2005]131号

时间:2013-04-01浏览:2701

 

各院系、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4月学校颁布的《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新聘用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南字发[2004]56号)文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聘用的正高职称人员(含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教师奖)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均在原标准上提高10万元,发放办法仍按南字发[2004]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上述标准开始执行时间为2005年9月1日。
三、南字发[2004]56号文以后,本文发布之前已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正高职称人员,按新标准补发相应差额,具体发放办法为分10年逐月发放。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工作住房补贴 补充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