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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新聘用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南字发[2004]56号

时间:2013-04-01浏览:3890

 

各院系、各单位: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构筑人才高地,改善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大学新聘用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暂行办法》、《南京大学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和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南京大学新聘用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
及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2、南京大学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住房租金补
贴和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房产工作 住房改革 暂行办法 印发 通知
 
 
附件1:
南京大学新聘用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构筑人才高地,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聘用教职工”指实物分房申请截止日期(2003年12月10日)后从校外引进或从本校毕业生中选留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 随着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学校将稳步、有序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实施货币补贴(包括南京市房改政策规定的住房货币补贴、校内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办法,帮助新聘用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第四条 新聘用教职工申请货币补贴、租金补贴和贷款贴息的资格条件,参照《南京大学2002年集资建房实施办法》和《南京大学2002年已建成住房分配出售实施办法》(南字发[2003]11号)中住房申请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货币补贴的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包括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若在原单位已享受房改房,按照已享受房改房的面积与本人货币化标准面积之差(货币化标准面积参见《南京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南字发[2003]11号))及相关比例计算本人应享受的货币补贴额。
第六条 学校对新聘用的教职工实行租金补贴,以解决其购房前过渡期的住房困难。
第七条 为鼓励不符合货币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聘用青年教职工购房,学校对其实行贷款贴息。
第八条 新聘用教职工正式聘用后即可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有关货币补贴、租金补贴或贷款贴息的申请,经人事处、房地产管理处审定,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九条 货币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和申请人签定协议,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经公证后生效。
 
第二章 货币补贴的申请期限、额度和发放办法
第十条 新聘用人员申请货币补贴期限为入校之日起三年以内,申请人可在入校后立即申请,也可待职务、职称调整后再行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具体发放额度及办法:

补贴类型
职工
属性
院士
长江
学者
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教师奖等
正高
职称
副高
职称
中级职称及以下 (具有博士学位)
货币补贴
发放金额(万元)
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
60
45
45-30
30
25
20
发放办法
一次性发放补贴额的2/3,其余部分逐月随本人工资发放,10年付清。
一次性发放补贴额的1/2,其余部分逐月随本人工资发放,10年付清。
发放金额(万元)
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
 
36
36-21
21
17
13
发放办法
一次性发放补贴额的2/3,其余部分逐月随本人工资发放,10年付清。


文科学者中相当于理工科的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教师奖等的人员,比照相同档级发放补贴。
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的同时,其按照基本工资的18%的住房补贴仍然逐月归集(发放)。
第十二条 若夫妇双方均为本校教职工,按聘用职称(务)高的一方发放货币补贴,另一方货币补贴不再发放。
第十三条 新聘用教职工若已取得学校过渡住房(含成套和非成套住房),须在领取货币补贴之日起一年内退出校内住房。
 
第三章 租金补贴的申请期限、额度和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申请租金补贴期限为入校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人可在入校后立即申请,也可待职务、职称调整后再行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租金补贴发放额度及办法:

补贴类型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及以下 (具有博士学位)
中级职称及以下 (不具有博士学位)
租金补贴
发放金额(元/月)
1500
1200
800
500
发放办法
按月打入工资帐号随同本人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六条 租金补贴发放期限为一年,已取得学校过渡住房的新聘用教职工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第四章 贷款贴息的申请期限、额度和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新聘用人员申请贷款贴息期限为入校之日起三年以内,且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发放办法为:
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12万元,期限为10年,本金由本人偿还,利息由学校支付,学校支付部分分10年逐月随本人工资发放。
第十九条 新聘用教职工若已取得学校过渡住房(含成套、非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床位),须在领取贷款贴息之日起一年内退出过渡住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请货币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的教职工的具体申请程序为:
1、申请人到人事处领取相关的申请表(或从人事处主页上下载),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至人事处;
2、申请人同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申请人原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和房地产管理处签定《协议书》,由财务处办理入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关货币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的额度及执行办法,将根据有关规定,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等行为,教职工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人事、房产等部门检举。
第二十四条 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新聘用教职工和其他教职工,其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南京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南字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教学、科研职称的对应关系,比照《南京大学教职工家属宿舍分配和管理条例》(南字发[91]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共同组织实施,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南京大学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和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指无房或现租住学校非售区住房(含成套、非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床位),且在实物分房申请截止日期(2003年12月10日)前事业编制在编教职工和学校已纳入可享受房改房范围的企业编制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为了加强住房政策的衔接,学校将通过实施租金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办法,帮助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改善住房状况。
第四条 未享受房改房的已聘用教职工申请租金补贴和贷款贴息的资格条件,参照《南京大学2002年集资建房实施办法》和《南京大学2002年已建成住房分配出售实施办法》(南字发[2003]11号)中住房申请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为缓解教职工购房前过渡期的住房困难,学校对无房的在编教职工实行租金补贴,租住学校非售区住房(含成套、非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床位)的在编教职工,在退出学校非售区住房的前提下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第六条 为鼓励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购房,学校实行贷款贴息。
第七条 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可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有关租金补贴和贷款贴息的申请,经人事处、房地产管理处审定,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发放。
第八条 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和申请人签定协议,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经公证后生效。
 
第二章 租金补贴的申请期限、额度和发放办法
第九条 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申请租金补贴期限为本文件发文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人可在文件生效后立即申请,也可待职务、职称调整后再行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租金补贴发放额度及办法:

补贴类型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及以下 (具有博士学位)
中级职称及以下 (不具有博士学位)
租金补贴
发放金额(元/月)
1500
1200
800
500
发放办法
按月打入工资帐号随同本人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发放期限为一年,租住学校非售区住房(含成套、非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床位)的在编教职工,须在领取租金补贴之日起退出学校住房。
 
第三章 贷款贴息的申请期限、额度和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申请贷款贴息期限为本文件发文之日起三年以内,且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发放办法为:
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12万元,期限为10年,本金由本人偿还,利息由学校支付,学校支付部分分10年逐月随本人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 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若已取得学校过渡住房(含成套、非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床位),须在领取贷款贴息之日起一年内退出过渡住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的教职工的具体申请程序为:
1、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处领取相关的申请表(或到小百合房产处处长信箱版块下载),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至房地产管理处;
2、申请人同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第十六条 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和房地产管理处签定《协议书》,由财务处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的额度及执行办法,将根据有关规定,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等行为,教职工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人事、房产等部门检举。
第十九条 未享受房改房的在编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继续按照《南京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南字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教学、科研职称的对应关系,比照《南京大学教职工家属宿舍分配和管理条例》(南字发[91]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共同组织实施,并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