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调整财务报销程序与
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简政放权、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赋予科研经费管理更大自主权的政策精神,更好激发学校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教学、科研等实际情况,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合理保障我校各类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特制订《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财务报销程序与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财务报销程序与政策的实施意见
南京大学
附件
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
调整财务报销程序与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教学、科研等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财务报销程序与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更好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性,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管用为目标,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和公务(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稽核,加强诚信建设,引导坚守法纪底线。
二、具体措施
(一)优化科研经费报销审批制度。竞争性科研经费支出的财务报销审批,调整优化为项目负责人审批、院系盖章;举办国内外业务性会议、科研业务接待费、外宾接待(宴请)费等事项,仍由院系财务一支笔审批。
(二)优化财务审批报销流程。
(1)校外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不再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承诺书”不作为报销要件提供。
(2)以竞争性科研经费报销市内网约车交通费的,单张发票金额200 元以下可直接报销、200 元以上的须提供清单或行程单。
(3)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的报销,无需再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4)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研发计划等纵向科研项目子课题单位协作经费的外拨,若材料齐全,可直接办理经费外拨手续,无需办理借款。
(5)变更项目经费依托单位的,若材料齐全,可直接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无需办理借款。
(6)国内业务性会议费的报销,取消预决算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环节,决算金额不超预算金额的不再需要财务处审批。
(7)国际会议的决算,不再需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8)购买空调等大功率电器的,取消后勤服务集团动力中心审批环节。
(三)调整差旅费相关报销政策。
(1)规范国内差旅费报销,将“二类”对应人员范围调整为“正高级职称、岗位工资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及相当职务人员”;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使用行政事业经费并履行各类管理职能的院系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执行;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差,可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
(2)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差住宿,住宿费可按人员类别对应的标准上浮30%,在不超过一类人员住宿标准的范围内据实报销;特殊情况下,“三类”人员中具有实职的处级干部到北上广深地区出差,住宿费标准可参照二类人员住宿标准执行。
(3)因公出差乘坐火车的,如遇任务紧急、突发事项或当天往返等特殊情况,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单程可按对应的标准上浮一类凭票据实报销;使用其他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单程最高可上浮至二类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其他交通工具不予上浮。
(4)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出差审批单可不再作为报销要件提交,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预约报销单上出差人员须按规范填写)。
(5)教职工本人及学生国内出差或出国(境)乘坐飞机,财务报销不再要求提供登机牌。
(四)其他报销政策调整。
(1)可按每年人均不超过150 元标准报销院系单位退休人员年终慰问用餐费用,从严掌握,经费来源为院系福利费、创收收入结算分配的酬金、业务接待费、非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2)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邀请国(境)海**家家来华,调整接待宴请陪餐人数要求:来华人员5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按照中方人数不超过5 人安排;超过5 人的,超过部分按照中外人数不超过1:2 安排。
(3)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发生的相关支出,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使用银行卡或其他非现金方式如微信、支付宝等支付。
三、相关要求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院系、各单位应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加强对本院系、单位各类经费使用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院系、各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法纪底线。对于科研经费等各类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核实处理。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经2019年7月3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